各相关单位: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关于组织开展包头市201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包府法发〔2018〕3号)要求,我区将组织开展201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已办结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
二、评查方式与具体安排
2018年度案卷评查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各单位就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自查,自查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按照案卷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统一编制案卷目录,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主动整改。自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自查情况及本单位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已办结的全部行政处罚案卷目录电子版在8月31日前报政府办308A房间(联系人:白雪、倪致富,联系电话:3616336),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szf2014@163.com。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区政府办将组织专人到各单位随机抽查案卷,抽查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21日。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各单位根据评查情况,客观全面的写出评查报告,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评查结果将在全区通报。
第四阶段为复查阶段。为保证案卷评查结果客观、准确,区政府办将抽取案卷进行复查,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评查结论和结果应用
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结果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错案、有瑕疵的案件,区政府办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依法予以纠正,并下达监督通知书。有关部门要根据评查意见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对整改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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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序号 |
分值 |
评查内容 |
评分方法及标准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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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案
11分 |
1 |
1 |
案由清晰简明表述具体违法行为。 |
查立案审批表。案由书写不准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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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 |
查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基本情况漏写、书写错误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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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案件来源。应注明案件来源是现场检查、检验中发现或举报、交办、移送等。 |
查立案审批表。未注明案件来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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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
案情简介。 |
查立案审批表。无案情简介、案情简介表述不清楚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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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 |
立案依据。应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
查立案审批表。未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未注明条、款、项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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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 |
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审批表。无承办人或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的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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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 |
查立案审批表。无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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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 |
立案时间(以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日期为准)。 |
查立案审批表。无立案时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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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24分
调 查 取 证
24分 |
9 |
4 |
案件调查(检查)规范。案件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下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案卷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文书记载或在卷内调查取证检查笔录文书中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执法证件编号。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名或没有登记执法证件编号的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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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案件调查(检查)笔录规范。(1)有调查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时间;(2)有调查询问和检查所在的具体地点;(3)有当事人或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4)有调查询问和检查笔录的完整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5)有检查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签名;(6)笔录有被检查人或被调查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说明情况;(7)调查笔录和检查笔录中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员或被检查人员按捺手印、盖章或签名。(8)如有多页时,被调查(检查)人员应按骑缝手印。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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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 |
案件证据的调取与保存规范。(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有关事项;(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物品性状的描述等;(5)有物品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6)需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应有领导审批记载;(7)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8)有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10)抽样取证物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抽样取证清单上注明。 |
查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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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决 定
42分
审 查 决 定
42分 |
12 |
8 |
告知规范。(1)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的记载;(2)行政处罚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的记载;(3)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4)告知文书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
查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陈述、申辩笔录。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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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 |
听证规范。(1)适用听证程序规范。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法律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告知文书;(3)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文字记载;(4)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和通知时间等;(5)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签名、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
符合法定要求未经该程序的不扣分。查是否符合听证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查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利的扣2分;查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3、4、5项中每缺少一项或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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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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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规范。(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内容、讨论结果及参加人签名。 |
查行政处罚审批记录和案件讨论记录。未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的扣2分;讨论内容未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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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 |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救济途径的告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印章;(8)行政处罚内容有没收有关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附有《没收物品凭证》;(9)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 |
查《行政处罚决定书》。1、2、3、4、5、6、7项中每缺少一项、书写不规范或8、9项中一项书写不规范的扣1分。认定违法事实不准确的扣3分;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扣5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准确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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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和 执 行
15分
送 达 和 执 行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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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 |
文书送达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其他方式(委托、留置、邮寄等)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
查送达回证或回执。无送达文书、送达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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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1 |
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使用规范。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出具国家或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没收财物的应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执法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查处罚票据。无票据的扣3分。查没收财物票据和没收物品清单。无票据、清单的扣3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没有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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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 |
结案报告规范。包括案件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办案部门结案理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等。 |
查结案报告表。无结案报告表、结案报告表书写不规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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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宗 档 案
8 分
卷 宗 档 案
8 分 |
19 |
1 |
一案一卷。 |
查结案卷宗。未一案一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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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 |
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皮封面上应写明机关名称、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等。 |
查结案卷宗。未按要求统一规范卷皮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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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 |
文书时间顺序合理 |
查结案卷宗。时间发生顺序不合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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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 |
卷内材料排列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排列未按执法文书目录顺序排列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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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 |
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用页码机打印或用碳素笔编写,不得使用铅笔等易于擦涂字迹的笔具,正页在右下角,反页在左下角。 |
查结案卷宗。卷内材料页码编号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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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 |
装订整齐。 |
查结案卷宗。装订不整齐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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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 |
装订纸张无破损。 |
查结案卷宗。纸张有破损、大小规格不统一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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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 |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应予复印。 |
查结案卷宗。卷内文字未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圆珠笔的,入卷未予复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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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2、凡是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能维持的案件卷均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
总计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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