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8年6月6日至7月6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自治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督察组将陆续向我区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等整改事项。为落实好“边督察、边受理、边查处、边整改”要求,确保督察组交办的整改事项得到全面及时有效整改,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边督边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讲政治、讲忠诚、讲担当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督察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边督边改工作,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
二、压实整改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领域整改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协调人,负责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包头市协调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对接协调;青山环保分局为总协调部门,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相关工作方面,负责协调调度全区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涉及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所有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问题和接到相关工作任务时,必须立即落实,严禁推诿懈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调查处理和整改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问题过程中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和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禁“一刀切”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见附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生产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行业,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不得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既要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又要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影响群众政策的生产生活。
四、建立工作机制
(一)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工作机制
一是移交接收工作。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联络组(以下简称综合联络组)每日18时左右接收督察组交办的《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
二是分类转办工作。综合联络组负责对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立即分类登记,按照各部门、各单位职责分工通知相关部门单位第一时间调查处理程序,并抄送区委、政府。特殊交办问题,根据督察组移交情况随时转办。
三是调查整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信访举报问题专项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做到随传随收随办。要制定值班表,明确代班领导、值班人、联系电话,于6月14日前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303房间。在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明确责任人、赶赴现场、查清问题、查明责任、严肃查处、迅速整改、上报结果的流程办理。办理过程必须留痕,要对现场调查处理过程全记录,留存相关影像资料,整建资料档案。每个交办问题要撰写调查处理专题报告,连同资料档案(纸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一并报送综合联络组,最晚报送时间为限定的时间当日晚18:00前,另有报送时限要求的,以通知规定为准,未按限定时间报送的视为缓办未报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是审核研判工作。综合联络组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的调查处理专题报告后,报总协调人,并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集体审核研判。经集体研判,需进一步核实、调查、整改的,交上报部门办理。
五是上报建档工作。经集体研判后,由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材料组(以下简称文件材料组)整理汇总撰写调查处理报告,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至包头市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最晚报送时间为限定的时间当日晚18:00前。综合联络组对交办问题办理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影像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实地督察保障工作机制
一是职责分工。每个交办问题由综合联络组根据问题处理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抓总协调,配合单位要听从牵头单位部署和调度,全力配合共同完成中央环保督察组实地督察各项保障工作。
二是筹备迎检。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提前做好现场检查各项准备工作,要对涉及的每一个检查点、工作环节、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做到心中有数,杜绝现场检查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安保信访组(以下简称安保信访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三是问题记录。综合协调组要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现场督察指出各项问题的记录、整理工作,并立即交办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处理。被交办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群众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工作机制”认真办理。
(三)自查自纠工作机制
一是自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2016年和今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群众举报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各自辖区、监管行业相同或类似问题。尤其要着重关注群众关心关注的、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环境热点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二是自纠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对自查发现问题要做到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上级部门和区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联络组自查交办的问题要立即按照要求全面、扎实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对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跟踪监督整改进展,切实做到真查真改。
三是长效机制。各项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环境保护自查自纠长效工作机制。要依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要求和自治区、包头市、区委、区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安排部署,建章立制,要明确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时限、考核机制、问责机制,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环保工作规章制度。
附件:生态环境部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生态环境部关于
《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
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地方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避免环保“一刀切”,现就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明确以下工作意见和要求。
一、注意把握重点行业和领域
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但在督察整改过程中,也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
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声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所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地方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应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二、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加强工作指导。在督察进驻前,各被督察省(区、市)党委政府应就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专门印发文件,从讲政治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提出具体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禁止层层加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既是集中解决群众身边环境问题的有利时机,也是传导环保压力、压实工作责任的有效举措,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被督察省(区、市)应当给予市县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等,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被督察地区省市两级要依托一报(党报)一台(电视台)一网(政府网站)加强对督察整改、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要及时引导舆情,查处不法行为,确保舆情平衡。
(五)加强查处问责。被督察地区要加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