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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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78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16
文 号: 青府发〔2024〕12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区属、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内教督函〔2020〕3号)以及《包头市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包政教督办〔2020〕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幼儿教育,更好实现幼有优育的群众期盼。

二、工作目标

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体系,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2024年,全区学前教育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10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认真履行青山区人民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按照教育部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于2024年完成本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督导评估,并通过国家认定。

三、组织机构

把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达标工作作为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任务,纳入区委、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由区政府统筹协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创建达标工作。

 组    长:  李永刚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生强  区教育局局长

                 李秀玲  区教育教学督查组组长

                 李盼盼  区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成   员:石文慧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晓颖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广莲花   区委编办主任

                 贾向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苗   倩    区民政局局长

                 李雅平   区财政局局长

                  孙   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戴颖谦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郑和平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云    鲲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郝永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杰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文达    富强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冯文娜    幸福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办事处主任

                 郭    越    自由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人大工委主任

                 张    宇    万青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张    斌    科学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王冬波    先锋道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人大工委主任

                  段    丽   青山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人大工委主任

                  崔胜启   乌素图街道党工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人大工委主任

                  陈永亮   青福镇党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王     艺  兴胜镇党委书记兼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王瑞锋   青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马俊清   青山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吴生强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研究和指导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制定加强党的工作制度、党内生活制度的规定和意见;对全区幼儿园党组织换届选举及组织生活会进行指导。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

(二)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布局

根据青山区城区发展规划推进速度,将幼儿园发展规划纳入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科学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确保新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规定布点建设。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分局)

(三)提升普惠资源比例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快已有公办幼儿园的改扩建,加快集团化办园模式,力争把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质量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2.补足配齐一批小区配套幼儿园。落实《包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教育局)

3.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认定扶持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普惠性民办园占民办园的比重。探索集团化办园、委托办园、跨区域合作办园等办园模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加大幼儿园公益普惠发展水平提档升级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探索多元用人机制,提高教职工配比和待遇保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根据幼儿园所数总量变化逐年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行政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辅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消除“有编不补”的现象。建立幼儿教师补充的长效机制,制定分年度补充计划,确保2024年区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实现公办幼儿园编内编外幼儿教师工资同工同酬,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2.加强师资培养,提升专业水平。严格落实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考核、奖惩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开展自主游戏工作室工作,带动本区幼儿教育师资整体素质提升。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五)不断规范办园行为

1.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幼儿园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对民办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和落实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治理,彻底取缔无证学前办学机构。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镇)

2.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落实教育、公安、交通、住建、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食品卫生防疫、安全保卫和消防制度,确保在园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责任单位: 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3.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幼儿伙食费要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和乱收费,要坚决查处。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4.全面改善办园条件。严格执行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的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设施配备、消防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新建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有计划地指导现有不达标的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达到自治区标准,满足保教基本需求。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分局)

(六)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1.坚持科学保教。贯彻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为幼儿创设自主学习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为幼儿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素质基础。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2.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建设。落实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配足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健全幼儿园骨干教师、新教师梯级培训体系和教研指导网络,全面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保教能力和教研能力。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通过多种媒体建立宣传专栏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我区全面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高质量发展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做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知晓率、参与率,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社会满意度。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创建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前教育重大事项,破解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要切实增强创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

(二)制定规划,精准施策

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我区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实行“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协作、教育归口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领导、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人,加强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完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

(五)深入推进,强化督导

区政府将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单位、部门的综合考评范围,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进度。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内教督办〔2017〕10号)《关于加快推动学前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内政教督办函〔2021〕29号)要求,综合调度、挂账督办、定期通报,组织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专项督导,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查指导。

附件:青山区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指标体系任务分解

附件







青山区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指标体系任务分解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估方法

评估依据

评估结果

区属相关责任单位

区教育局责任股室

一.普及普惠水平

(一)幼儿入园率

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需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公式为:在园(班)幼儿总数/县域常住人口中3~5岁年龄组人口数100%)。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县域当地在册幼儿园实际在园3-6岁幼儿数/县域当地户籍3-6岁幼儿数的百分比。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2.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8号)

达到规定标准,合格;否则,不合格。

公安分局

卫健委

校外教育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二)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2.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1.查看当地确认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名单及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文件,并在市级教育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县域在册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的百分比。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2.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达到规定标准,合格;否则,不合格。

教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三)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

公办园(含公办教学点)在园幼儿数/县域在册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的百分比。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2.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达到规定标准,合格;否则,不合格。

教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二.政府保障情况

(四)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4.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幼儿园(含民办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含民办),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挂靠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配备党员教师或党建指导员。

1.查看幼儿园党建工作统计表和幼儿园名册,幼儿园建立党组织名册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情况。 2.随机抽查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各2所以上,查看党组织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及开展的活动情况。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

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27号)

按规定要求落实,合格;否则,不合格。

区委组织部

政工股

二.政府保障情况

(五)发展规划科学合理

5.旗县(市、区)制定县域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查看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相关建设规划。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

依据政策文件制定规划,合格;否则,不合格。

自然资源分局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六)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完善

6.根据人口规模和适龄儿童入园数量,农村、牧区每个乡镇(苏木)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

1.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

2.查看村教学点、流动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

3.实地抽查3个以上乡镇(苏木)。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内教基字 〔2018〕3号)

按照规定建设幼儿园,合格;有一个乡镇(苏木)、大村未建园,不合格。

发改委

财政局

人社局 教育局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七)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规范

7.按照每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须设置1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

8.对规模不足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区域,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合理布局配建幼儿园。 9.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0.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且运转良好。

1.查看当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文件;

2.查看当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清单;

3.查看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情况统计表(含办学性质等内容);

4.核查县域内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情况;

5.随机抽查3—5所小区配套幼儿园。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9〕23号)

按政策文件规定每一条都合格;若有1所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的,不合格。

住建局

自然资源分局

教育局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二.政府保障情况

(八)财政投入到位

11.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元,其中特殊教育幼儿园和随班就读残疾幼儿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0元。

12.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2011年12月31日下发《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行。 13.严格落实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①支持公办园的建设,②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政策,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的资助政策。 14.落实对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

15.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1.查看下达经费的通知或文件。

2.核查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和保教费的收支情况。

3.核查普惠性民办园公用经费收支情况及扶持政策。

4.查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的资助政策相关文件。 5.随机核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各3所以上。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

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

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19〕1682号)

按照政策规定每一条都落实,合格;有一项经费未落实或截留、挪用的,不合格。

发改委

财政局

教育局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教育发展保障中心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二.政府保障情况

(九)普惠性幼儿园认定规范

16.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17.条件达标。原则上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120人)、乡镇(苏木)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60人),并按年龄科学分班; 18.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要有房产证,租赁园舍办园的,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产权不存在争议。 19.资质合格。办园两年以上且年检合格,有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报告或备案书。

1.查看相关的文件资料。 2.随机抽查3—5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31号)

每一条都符合政策规定,合格;有一条未达到标准,不合格。

住建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政局 卫健委 应急管理局 教育局

自然资源分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二.政府保障情况

(十) 收费合理

20.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标准(自治区示范园每生每月550元;盟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一类甲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70元;一类乙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80元;其他类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10元)。

21.普惠性民办园保教费主城区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县城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农村、牧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22.伙食费收费标准: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确保专款专用,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23.全面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没有跨学期收费现象、没有关于幼儿园不合理收费的有效投诉)。

1.核查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或收费办法等相关文件及价格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

2.查看本地区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资料(成本测算、意见征求、座谈会等资料)。

3.随机抽查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非普惠性民办园各2所以上,查看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的收支明细和公示情况。

4.通过电话随机访谈10名以上家长。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

3.《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31号)

各类幼儿园按照标准收费,合格;有1所幼儿园乱收费,不合格。

发改委

财政局

教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十一)教师工资待遇有保障

24.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无拖欠教师工资,落实省定及当地关于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政策,实行公办园编内编外幼儿教师工资同工同酬并有相关政策措施;没有公办园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投诉;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25.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教师工资收入。落实省定及当地关于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的政策,无拖欠教师工资,没有民办园教师群体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的有效投诉。

1.查看相关文件。

2.查看在册各类幼儿园教师人均年收入统计表。 3.随机抽查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和非普惠性民办园各2所以上,查看教职工名册和教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办理等情况。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27号)

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8号)

各类幼儿园教师工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合格;否则,不合格。

区委编办

财政局

人社局

教师工作与教育改革股

二.政府保障情况

(十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

26.落实好教育、公安、环保、交通、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27.全面落实安防建设“四个百分之百”,即:幼儿园全封闭管理达到100%,专职保安员配备率达到100%,幼儿园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达标率100%,“护学岗”设置率达到100%。

28.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查看部门分工的文件。

2.查看相关安全监管的资料。

3.查看联席会议制度和签订的责任状。

4.随机抽查3所以上公办园,查看“四个百分之百”的落实情况。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36号)

3.自治区公安厅 教育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推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内公通字〔2019〕16号)

按照规定标准落实,合格;只要有一条未落实或评估认定前2年内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合格。

公安分局

住建局

卫健委

应急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局

安全管理与法治教育股

体育美育劳动与健康教育股电教中心

(十三)监管制度比较完善

29.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

30.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31.从2017年开始,落实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必须完成1轮及以上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并至少有一年的县级督导评估报告。

32.公办幼儿园实行阳光招生。 33.县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均实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覆盖率达到100%。

34.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民办园无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1.查看民办园的办园许可证、年检和审批情况,取缔无证园或专项整治等文件。

2.查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情况及当地教育部门门户网站或公开媒体的公示情况。

3.查看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规划、计划、督导记录及反馈、整改结果。

4.查看当地责任督学名单及制度。

5.实地抽查3—5所幼儿园。

6.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核实情况。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

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教督〔2019〕3号)

5.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56号)

按照规定标准每一条都落实,合格;若有一条未落实,不合格。

民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教育局

卫健委

应急管理局

城管局

公安分局

各街镇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督导室

督导评估中心

三.幼儿园保教质量情况

(十四)办园条件

35.幼儿园办园条件:①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备案书;②园舍条件:未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及无C级或D级危房、危墙等;③园舍产权明晰。

36.室内外设置:①户外活动场地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米的直跑道、嬉水池等设施;②室外玩具与活动器械安全、环保、符合幼儿园年龄特点,方便幼儿园使用和取放。满足幼儿园逐步增长的独立活动需要;③室内空间设施。合理规划并灵活调整空间布局,玩具材料以低结构材料为主,种类丰富,数量充足,能够保证多名幼儿同时游戏的需要,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尽可能减少幼儿使用电子设备。

37.图书配备。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要求,以绘本、图片为主,文字少;人均数量不少于10册,每班复本量不超过5册,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更新。配备图书应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注重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特色;没有存在意识形态问题和宗教渗透问题的图画书,无幼儿教材和境外课程。

38.设施设备:①有空气消毒设备;②晨检室应 1.有: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N·晨检用品;③保健观察室应配备:儿童观察床、卫生间、单独出入口;④班级活动室、午休间、卫生间要成套设置。

39.2017年后新建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的3项指标全部达标,即“室外游戏场地生均面积(≧4平方米)”“幼儿活动用房生均建筑面积(≧8.17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10.44平方米)”,这3项园舍条作指标,2017年以前规划设计的幼儿园要尽快有计划通过改扩建或者减少招生人数等措施达标。

1.随机抽查3—5所幼儿园,检查园舍条件、园舍安全及消防验收有关结论报告以及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环境合格报告、电气检测合格报告。

2.查看幼儿园各类玩教具、设施的配备情况; 3.查看幼儿园相关设施设备采购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

3.2017年后新建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卫健委印发《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抽查幼儿园全部达到标准,合格;有1所幼儿园未达到标准要求,不合格。

财政局

住建局

发改委 卫健委 应急管理局 教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规划财务与基础建设股

安全管理与法治教育股

体育美育劳动与健康教育股

电教中心

(十五)班额普遍达标

40.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即:①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②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1.核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

2.随机抽查3—5所幼儿园。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9号)

抽查的幼儿园,符合规定标准,合格;否则,不合格。

教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三.幼儿园保教质量情况

(十六)教师配足配齐

4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5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领导能力。

42.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43.公办园无有编不补或长期使用代课教师的情况; 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必须不低于1:15;以幼儿园为单位,将教职工与幼儿比( 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1:9) 3.作为评估的参考指标。

44.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45.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1.查看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资料。

2.查看公办教师名册和工资发放名册。

3.随机抽查3—5所幼儿园进行核查。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 1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

4.卫健委印发《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

抽查的幼儿园每一条都符合教师配备标准,合格;有1所幼儿园未按规定标准配备教师的,不合格。

区委编办

人社局 卫健委 教育局

教师工作与教育改革股

(十七)教师管理制度严格

46.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47.有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幼儿园(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每位教师平均每个学年培训时间不低于72学时。 4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49.县域内幼儿园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严重师德师风问题。

1.查看相关文件制度。

2.查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记录。

3.随机抽查3—5所幼儿园核查教师的资格证。

4.查看培训平台,检查教师培训情况及培训记录(含3—5所民办园)。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内教基字 〔2018〕3号)

教师持证上岗率100%,其他各条按规定标准落实,合格;否则,不合格。

教育局

政工股

教师工作与教育改革股

教学研究中心

三.幼儿园保教质量情况

(十八)落实科学保教要求

50.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指幼儿园按规定创设多种活动区域(区角),提供充足的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教具、游戏材料、图画书。没有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没有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没有以机械背诵、记忆、抄写、计算等方式进行知识技能性强化训练的行为;没有对幼儿园“小学化”问题的有效投诉。

1.查看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幼儿教育的政策文件和消除“小学化”的通知以及幼儿活动的开展情况。

2.查看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或保教质量监测体系等有关资料。

3.实地抽查3—5所幼儿园的环境、材料、场地、活动及幼儿一日安排等(看是否有小学化的形式,是否有教授小学课程的现象)。

1.教育部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

2.《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

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1〕20号)

4.教育部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

按照幼儿园科学保教要求,安排幼儿的各项活动,合格;有1所幼儿园有“小学化”现象,不合格。

教育局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和学前教育股 督评中心 

教学研究中心

备注

1.对盟市申报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经自治区专家组现场认定,三级指标50条内容全部合格的旗县(市、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认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 2.今后,如果评估依据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此表要根据新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由教育厅自行调整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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