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7日,我局收到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编号分别为No:(2025)JDSP1070。报告显示:2025年7月15日,抽样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邻圃道西侧望隆购物广场步行街厅内6区4号柜台的包头市青山区伍庆华豆腐店对粉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头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据GB5009.182-2017的测定,检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5009.182-2017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粉条;规格:/;抽样基数:3.75kg;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5009.182-2017的要求;检验机构: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经调查,青山区伍庆华豆腐店履行了检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出进货来源,并与原供货商解除供货协议,故作出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伍庆华豆腐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