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NO:2025SP16428。报告显示:2025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人员在青山区晋未原面馆对店内所使用的碗(消毒日期:2025-11-16)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碗;商标:/;规格:/;消毒日期:2025-11-16;检验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违法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青山区晋未原面馆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2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