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检验报告》1份,编号分别为NO:SP202401077 。报告显示:2024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抽样人员在青山区凤香蔬菜店对蘑菇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检验,氯氰菊酯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的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鲜蘑;规格:3Kg;;抽样基数:1.5Kg;检验不合格项目:氯氰菊酯;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2、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同时在门店内张贴“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将问题商品退回;对进货蔬菜索证索票严格把关,杜绝出现类似问题。
3、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青山区凤香蔬菜店已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