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2-27 16:33
来源: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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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依据效
力位价
公开
时限
公开主体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公开)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责任科室 对应职责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机关简介 基本信息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局机构职能设置、股室职能划分、人员分工等相关信息公开。
领导简介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领导姓名、分工等信息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机关职能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 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法律
2.行政法规
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执法支队青山大队 确保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合法、合规进行,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闭环机制,提升环境治理效能
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环评批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三: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1.法律2.行政法规 自批复日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审批股 处理公众关于环评批复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依法依规提供相关信息。对公开的环评批复信息中公众有疑问或不理解的内容,提供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回应社会关切。
环评受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一:)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受理日期等受理情况,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 1.法律2.行政法规 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行政审批股 在环评受理过程中,如出现信息变更等情况,及时更新公示内容,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接收公众对环评受理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进行记录并在后续审批中予以考虑,对公众的疑问进行及时解答。
环评拟审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二:)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评机
构、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相关部门意见等,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1.法律2.行政法规 自提出拟审批意见后当日及次日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行政审批股 监督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在公示期间的行为,确保其按照规定配合公示工作,对不配合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审批决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十三: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文件名称、文号、时间等审批情况并公开审批决定全文,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1.法律2.行政法规 自审批决定当日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行政审批股 对公告信息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如公告信息有误或有变更,应及时更正和说明。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不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1.法律2.行政法规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制股 案件审理、文书制作、执行情况跟踪
政策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可以公开的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办公室及有关业务股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局内部已审签备案的公文收发信息,政策解读相关文件由负责起草文件的业务股室负责提供
财政信息 财政预算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法律 按市政府市财政局每年统一部署时间公示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法定公开 政府网站
科财股 科财股承担本局预算编制、决算审核、绩效评价等职责
财政决算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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