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施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扩充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失业救济金的支付标准,同时,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将城镇企业扩大为企业,将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
二、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无疑是此次政策调整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此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5%,并考虑大龄失业人员和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3%。具体来说,前十二个月,失业者将得到一笔等同于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5%的失业保险金,从第13个月起,比例将调整为85%。对于那些缴费累计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12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8%执行,从第13个月起,比例调整为8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例如: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二年的,领取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三年的,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四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于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第五年领取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一年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实施办法》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基金“专款专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分钱的作用。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一次有力的政策革新,在未来的实践中,青山区就业服务中心将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高效推进失业待遇审核工作,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