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包头市福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8 16:48
来源: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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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包头市福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丧失法定条件,现决定依法撤销编号为(内蒙古)人服证字〔2024〕第0203002213号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时间:2024年7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公告后如继续开展相关业务的,将依法查处。

详细内容与决定书见附件

关于撤销包头市福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特此公告



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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