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市监信罚送告〔2025〕1号)
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0MWAFY2P;住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正翔国际广场汇金中心B座2004-2008;负责人:赵赫):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后,未开展实体业务,而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电话、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事实已由(2023)内 02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长期存续但停止实际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二、禁止你公司负责人赵赫自相关刑事判决执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通过你公司注册地址、登记备案联系方式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信处罚〔2025〕1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次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需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请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到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股409 办公室(地址:青山区文化路5号四楼;联系电话:0472-6992869)领取,逾期未领取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