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和要求,现将青山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1.依据水利部印发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青山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为7745.50公顷,涉及青福镇、兴胜镇。
2.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3.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供稿:王宏远
审核:古晓刚
上传:何连山
附件1:
包头市青山区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和要求,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青山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7745.50公顷,涉及青福镇、兴胜镇,共2个镇,具体面积见下表,划定范围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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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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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名称 |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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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福镇 |
2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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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兴胜镇 |
52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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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7745.50 | |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