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财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01 15:18
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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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财政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青山区财政局
序号 青山区行业主管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实施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 青山区财政局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相关证明材料 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 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 旗县级财政部门 暂时保留,待有权机关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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