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卫健委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31 15:41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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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山区卫健委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青山区卫健委
序号 青山区行业主管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及保留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实施层级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
实践证明
中医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年实践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部门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师承人员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由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一定数量患者的推荐证明。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居委会、村委会、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自治区级、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第五款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部门 港澳/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澳台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体检健康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第五款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法律,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港澳/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健康证明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3年11月28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卫医发〔2003〕331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四)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体检机构 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执业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59号)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盟市级、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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