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6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1〕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职责使命
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包头市工作安排,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认真履职尽责扎实推动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落实
一是各相关部门要排查摸清耕地“非农化”底数。要对照“六个严禁”,结合《自治区耕地“非农化”情况统计表》和《绿色通道占用耕地情况表》,开展全面自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分清类型,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二是相关部门要坚决制止新增耕地“非农化”行为。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常态化监控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零容忍”查处新增问题。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两镇成立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分局。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方案》要求和《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见附件1)明确的职贵分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本地区、本行业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要共同承担耕地保护工作,通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产能,鼓励闲置耕地进行土地流转。区农牧局要合理制定生态建设目标,科学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坚决制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区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指导本地区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切实保护耕地。
附件:1.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
2.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包头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任务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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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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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占用永久基木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
区农牧局 |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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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规占用耕地及水久基木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
区农牧局 |
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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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根据资源禀赋,合理制定绿化造林等生态建设口标。 |
区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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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耕还林还草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国内,涉及地块全部实现上图入库管理. |
区农牧局 |
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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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即停止正在边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行为。 |
区农牧局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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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6.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科学选线、布线,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将占用土地特别是耕地和永久基木农田情况作为方案比选论证的关键指标。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具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 |
区农牧局 |
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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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立即停止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田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行为。 |
区农牧局 |
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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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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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8.不得违规在河深管理范围及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以外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木农川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
区农牧局 |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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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今后新增的绿色通道,要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管理,确需占用水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水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 |
区农牧局 |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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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占补平衡。 |
区农牧局 |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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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水久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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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违规占 |
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十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 |
区发改委、区住建 |
区生态环境分局、风自然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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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耕地挖湖造景 |
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占用水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 |
局、区农牧局 |
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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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木农田扩人自然保护地 |
12.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相关工作要求,明确新建自然保护地边界,按照要求安排生态退耕。对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范围内 的永久基本农田,在能够完成补划的前提下,可在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工作中申请调出。 |
区农牧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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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水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 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
区自然资源局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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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
14.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
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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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巩固“人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及时预警,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 |
区农牧局、区自然资源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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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
工作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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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
16.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口,不予批准用地。各地 不得通过接自调整县乡国上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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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履行复早义务,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切实减少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耕。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区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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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区农牧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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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
19.各有关部门,结合2016—2020年耕地保护期末考核工作,对本地区耕地及永久基木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水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牧局、区统计局按照《包头市旗县区耕地保护责任口标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展绿化造林、挖湖造景、非农建设等耕地“非农化”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区农牧局、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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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
20.吉福镇、兴胜镇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木农凹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违反木通知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区农牧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青福镇、兴胜镇 |
附件2
青山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 旭 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区分局局长
成 员:贾小龙 市自然资源局青山区分局副局长
高永卫 区农牧局副局长
郭永宏 青福镇副镇长
李有威 兴胜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联络员
黄宝瑞 市自然资源局局青山区分局用途管制耕保科负人(联系电话:0472-3651960)
李春阳 区农牧局农业发展股股长(联系电话:0472-6210810)
张译匀 青福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股长(联系电话:0472-3617773)
李丽婷 兴胜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联系电话:0472-6210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