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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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707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4-24
文 号: 青府办发〔2019〕14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区属、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动我区从托底线、保生存、重物质的传统单纯“输血式”社会救助模式向重服务、促增能、谋发展的现代综合“造血式”社会救助模式转型,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需求发现、服务承接、服务转介、监督评估和纠错机制,发挥社会工作在帮助救助对象链接资源、减少排斥、赋权增能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切实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托底线、保生存、重物资、救急难”为基础,以“脱困境、促增能、谋发展、得改善”为目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难、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着力推动救助服务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心理辅导、精神慰藉、技能培训、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发展,筑实保证社会基本公平和维护社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主要形式

(一)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以社区网格员主动上门入户为主,依靠街道(镇)、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居)干部、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发挥主体作用;各学校、幼儿园与医院都要肩负起主动发现责任。民政局已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0472—3616043,并向社会公布,责成专人负责接听,以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的渠道。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区政府成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托底线、救急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民政局和各街道(镇)、社区都要承担调查及救助任务,并在服务大厅设立“救急难”受理窗口。设专人负责转办、落实、登记工作。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转办事宜。建立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办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

(三)建立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区民政局和各街道(镇)、社区要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到谁,工作人员都要把申请人送到急难受理窗口。对于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

三、救助范围

既要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自救能力较弱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更要做到对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的重点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全家突然陷入困境,无力救治的人员,街道(镇)、社区要开辟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绿色通道。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三)自然灾害救助。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对无钱看病的特困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经区民政局认定后转交区卫健委及医疗机构承办救助及治疗。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也不得停医停药。要按照国家规定可报销药品目录合理用药,违规用药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对无钱看病的特困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政策规定第一时间给予报销和救助,确保特困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助。对不能报销医保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机构所需资金从卫生专项基金中申请解决。

(五)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对就学困难的学生,街道(镇)受理认定后需转交教育部门承办,办结时间不超过一周。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下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特别是孤残儿童,给予教育救助和生活困难救助,对因灾难、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突然陷入困境,中断经济来源,无法坚持学业者,学校和幼儿园要减免所有费用,确保贫困家庭子女不能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给予无偿教育贷款。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考入大学的,在上学期间要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住房救助。对因灾害、突发事故、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住房无着落的特困家庭,街道(镇)受理认定后转交区住建局承办住房救助,防止特困家庭成员流落街头。办结时间不超过1个月。对农村住房困难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对城镇家庭住房困难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区住建局和各街道(镇)、社区要优先给予保障。

    (七)就业救助。对特困家庭人员申请就业的,各街道(镇)、社区受理认定后要转交区就业局承办,区就业局要限时办结。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区就业局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通过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或创业。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八)临时救助。对因灾害、突发事故、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具体救助方式按照《青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街道(镇)、社区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街道(镇)审批。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通知区民政局进行救助。区民政局对该人群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主要措施

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

(一)加强慈善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的优势,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

(二)拓展服务方式。探索将行政性救助服务和向非政府组织转移的事务性救助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以及发展社会工作组织介入社会救助和服务困难家庭的新方法。通过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全面详细地掌握受助者的基本情况;有效关注保障对象的心理变化,帮助他们消除不良情绪,保持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不同的救助服务,满足不同家庭或个人的不同需求;帮助受助者提升“自助”的能力,使其有效地利用救助资金或服务,真正摆脱自身困难,重新融入社会。

(三)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教育、卫健、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五、实施办法

(一)“救急难”对象认定。我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可申请“救急难”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因患急重病、子女上学或因自然灾害、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城镇孤儿、重残人员。

2.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它各种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3.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城镇低收入家庭。

4.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5.生活无着落或因患急病需紧急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6.经街道(镇)认定,需要给予“救急难”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急难”救助的申请。申请享受“救急难”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依托城镇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和社区组织,以及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了解掌握、发现需救助者,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申请者填写“救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相关费用票据;

4.其它所需申报材料参照《青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三)“救急难”救助的受理和审批办理程序。“救急难”的受理依托街道(镇)、社区设立的受理救助申请窗口,进行受理、转介工作。

1.街道(镇)、社区受理窗口接到“救急难”救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救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汇总,统一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2.对批准享受“救急难”救助的家庭,由街道(镇)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3.对于申请家庭因困难特别紧急,且需救助的资金量在3000元以下的,可直接由街道(镇)先行用每年年初拨付的救急难预留资金支付,直接发放。年底与区民政局结算。

4.审批结果实行街道(镇)、社区两级审批公示。

(四)审批过程中社会工作的介入。一是如实将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相关材料上报给上级部门。二是对收集的其它与申请人问题相关的资料进行诊断评估,确定协助或者治疗的方向。诊断评估主要包括对问题性质的确认、家庭环境和家庭心理动力的影响、申请人个人生活经历与行为特征、案主接受协助的意愿与能力的评估。对于有资格享受“救急难”资金的救助对象,工作人员不仅要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是否有了改善,经济条件是否已经超出了救助线,更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恢复自力更生的能力,逐渐走出贫困。

六、社会工作介入“救急难”的主要途径

(一)帮助受助者处理好家庭关系。具备抗逆能力的家庭,遇到负面或不如意的人生事故时,较能有效地发挥家庭功能,化逆转危,渡过难关或困境。社工在提供服务时,要考虑以“家庭为本”的介入手法,使家庭内部具备团结和凝聚力,提升家庭的抗逆能力,让每个家庭成员均能有效地面对逆境。

(二)帮助受助者消除消极情感。社工在与受助者交流的时候,需要坚定受助者有权利享受救助的信念,争取帮助受助者提升人力资本,通过专业的个案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或辅导,让受助者拥有好的心态。

(三)帮助受助者纠正行为偏差。通过增能和支持性小组方式给受助者提供就业辅导和职业互动训练,把受助者组织在一起,通过小组学习和不同经验的交流,使贫困者小组分享受助过程,纠正自己在认识、情感和行为方面的偏差,发展出新的人生价值观、态度和行为模式,恢复自信并积极参加正常的社会生活,承担家庭和社会中的责任。

(四)帮助受助者消除负面影响。通过社区干预模式发动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行动,整合社区资源,调整和改善社区关系,减少社会冲突,培养社区居民自助、互助和自觉的精神,克服贫困文化的消极影响,改变贫苦者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和心理特征。

七、“救急难”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区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救急难”救助基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

1.区财政列入预算;

2.应急办救灾救济资金中解决一部分;

3.区慈善总会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可根据需要用于“救急难”救助;

4.引导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

5.上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区财政列入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镇)设立“救急难”救助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督查与问责

    (一)建立考核制度。社会救助工作和“救急难”工作要纳入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建立责任主体追究制度。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部门落实“救急难”工作情况。凡因对“救急难”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发生重大问题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监督举报制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将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作为监察审计重点。对弄虚作假、不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同时落实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九、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5〕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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