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部门已整合到两镇综合执法中心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8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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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67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5-28
文 号: 青府发〔2018〕9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各有关部门:

2017年,根据《青山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党发〔2016〕46号)精神,我区及时印发了《关于整合部门行政权力到镇综合执法中心的通知》(青府发〔2017〕15号),将区农牧林水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部分行政权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整合。2018年4月开始,区编办、区法制办组成专项工作组,到各主管局、两镇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督查调研。结合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现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已整合到镇综合执法中心的部分行政权力进行调整。

一、整合到镇综合执法中心的行政权力,由青福镇综合执法中心和兴胜镇综合执法中心分别在各自辖区内统一协调组织、督促落实。执法主体仍为区农牧林水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为各行业法律、法规,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制作按行业标准和要求执行。

二、相关单位要及时将涉及青福镇、兴胜镇的行政权力整合到各自综合执法中心,并指导开展工作。青福镇、兴胜镇要主动与各行政权力主管局对接工作,确保各项行政权力的规范高效运行。此项工作5月31日前全部到位。

三、调回原单位的行政权力,各主管局要及时与镇综合执法中心做好对接,镇综合执法中心不再行使已收回的行政权力。同时,区农牧林水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尽快做好调回本单位行政权力的相关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无缝对接。

四、各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整合权力目录、裁量范围。整合行政权力事项依据《青山区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办发〔2016〕59号)实行动态调整。各相关部门根据改革进程,实时提出调整报告,区政府定期统一研究审核。

    特此通知。

附件:青山区各部门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山区各部门整合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69项)

序号

原责任单位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备注

1

区农牧林水局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擅自建设自备水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8

区农牧林水局

区农牧林水局

区农牧林水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17

对从事动物疾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18

对从事动物疾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19

对从事动物疾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20

对人员、车辆出入封锁区时,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21

对封锁疫区内的动物未实行圈养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放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22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

23

对农村散养户(场)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4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5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行政检查

26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7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28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29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0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1

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行政检查

新增

3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3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4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5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6

对化肥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7

农牧业机械作业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新增

38

区城市管理

执法分局

对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加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1

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8

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1

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且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无照经营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65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66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67

对职责范围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68

对城乡集市贸易的监管

行政检查

69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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