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一、安全生产领域
事项名称:
1. 法律法规
2. 部门和地方规章
3. 其他政策文件
4. 标准
5. 重大决策草案
6.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7. 重要会议
8.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9. 重大隐患管理
10. 黑名单管理
11. 动态信息
12.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13.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14.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15. 年度报告
16. 财政资金信息
17. 政府采购信息
18.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19.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20.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21. 建议提案办理
22.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23.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2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25.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6.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27.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28.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29.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30. 对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31.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32.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3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34.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35.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36. 对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37. 对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38. 对生产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39.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40.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41.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4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4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4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5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5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5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罚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处罚
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5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5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6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63.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64.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65.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7.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6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69.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7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7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73.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7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7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7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78.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80.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8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8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8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86.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8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8.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89.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90.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91.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92.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93.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94.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95.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96.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97.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98.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99.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00.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01. 对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102.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03.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104.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105.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106.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07.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108.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09.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10.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11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112.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11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11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15.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11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118.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11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12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12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12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123.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2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125.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12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127.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128.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129.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130.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31.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132.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133.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4.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35.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136.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137.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38.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39.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40.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41.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142.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143.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44.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145.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146.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1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148.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1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处罚
150.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15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152.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153.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154.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15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15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处罚
157.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58.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159.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160.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161.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162.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6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64.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16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66.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167.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168.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16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170.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171.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172.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173.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174.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175.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17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
177.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178.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17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180.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181.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182.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183.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84.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或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185.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186.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187.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188.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189.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190.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191.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92.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9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194.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19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196.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197.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198.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199.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200.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201.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202.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203.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204.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205.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206.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07.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208.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09. 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
210. 对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的监督检查
2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2. 对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213.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14.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215.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216.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217.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218.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19.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及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220.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221.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2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2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22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225.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
226. 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227.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二、保障性住房领域
事项名称:
1. 法律法规
2. 政策文件
3. 决策前预公开
4. 决策会议公开
5. 决策结果公开
6. 中长期规划
7. 年度计划
8. 立项信息
9. 开工项目清单
10. 基本建成项目清单
11. 竣工项目清单
12.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13.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14.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
15. 公租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审批
16. 房源信息
17. 选房或摇号公告
18. 分配结果
19. 办理配租配售公告
20. 公租房资格定期审核
21. 自愿退出
22. 到期退出
23. 不符合条件退出
24. 违规处罚退出
25. 租赁补贴发放
26. 租金收取
27. 租金减免
28. 腾退管理
29. 房屋维修
30. 保障性住房调整
31. 运营承接主体管理
32. 申请保障
33. 合同备案
34. 申请租金减免
35. 缴纳租金
36. 保障性住房调换
37. 自愿退出
38. 本级政策解读
39. 主动回应
40. 互动回应
41. 上级评价、表彰情况
42. 社会评价情况
三、财政预决算领域
事项名称:
1. 政府预算
2. 政府决算
3. 部门预算
4. 部门决算
四、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事项名称:
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3.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4.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5.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6.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8.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9.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1.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12.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13.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4.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15.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16.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17.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8.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9.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20.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21.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3. 未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
24. 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
25.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26.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7.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28.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29.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30.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31.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32.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3.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3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5.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6.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37.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38.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9.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40.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41.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2.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4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5.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6.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7.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48.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50.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5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52.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53.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54.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55.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6.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57.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58.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9.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60.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61.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62.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3.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4.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即投入使用
65.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66.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67.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6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9. 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7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71.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72.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73.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7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7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76.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77.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78.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79.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80.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81.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82.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83.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84.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5.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86.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
87.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88.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89.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90.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91.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92.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93.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
94.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
95.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96.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97.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98.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99.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100.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101.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
102.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103.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104.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05.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106.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07.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
108.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09.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110.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11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112.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113.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
114. 监测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115. 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116.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
117.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
118.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119.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120.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
121.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122.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3.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125.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26.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127.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28.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29.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30.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1.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32.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待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133.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34.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3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136.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37.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8.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9.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40.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141.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42.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143.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144.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45.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建设单位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146. 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
147.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148.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149.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150. 工程勘察企业不参加施工验槽
151.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52.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153.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154.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155.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56.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157.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158.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59.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60.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161.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62.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163.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
164.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165.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
166. 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
167.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168.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169.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170.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71.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172.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173.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74.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175.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176.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177.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178.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179.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80.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181.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82.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183.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8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185.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186.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7.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88.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89. 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190.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
191.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192.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193.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94.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95.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96. 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197.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98. 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199. 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
200. 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备
201. 安全防范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202.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03.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04.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05.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206.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207.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208.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09.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210.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1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12.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21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14.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15.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16.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217.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218.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19.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20.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221.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22.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223.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224.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225.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226.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27.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228.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229.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230.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231.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232.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233.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34.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235.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236.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237.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238.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23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40.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41.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24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243.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44.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45.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246.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47.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48.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249.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250.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251.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252.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253.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54.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55.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
256.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257.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258.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259.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260.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261.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262.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263.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64. 盗用燃气
265.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266.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267.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268.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269.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270.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271.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272.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73.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74.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275.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276.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7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278.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27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80.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81.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282.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83.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84.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285.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286.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28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288.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89.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290.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91.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292.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29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9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295.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
五、城乡规划领域
事项名称:
1. 法规文件
2. 政民互动
3. 办事服务
4.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5.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6. 城市、镇详细规划
7.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8. 临时用地审核
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0.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1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1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1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1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1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1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19. 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20.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21.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23. 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24.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处罚
25. 对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罚
六、扶贫领域
事项名称:
1. 规范性文件
2. 监督举报
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事项名称
1.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2.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3.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4. 法律援助服务
5.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6.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7.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许可
9.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11.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2.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13.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八、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事项名称:
1.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初审)
2.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初审)
3. 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许可
4.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5.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6. 营业性演出审批
7.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8.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9.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10.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1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12.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3.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14.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15.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1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17.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18.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9.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
2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2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23.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4.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25.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6.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27.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8.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9. 对违规销售彩票行为的处罚
30. 对体育竞赛举办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31. 对不具备条件从事国民体质测定行为的处罚
32. 对不具备条件开设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和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项目的处罚
33.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34.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35.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但是影响公共体育场所正常使用的处罚
36.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而改建或者拆迁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37. 对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处罚
38.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出租或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39.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40. 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41. 对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42.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43. 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
44. 对全民健身活动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45. 对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4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7. 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检查
48.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9.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50.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主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51. 文物的认定
5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5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54.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55.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56.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57.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58.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59.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60. 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61. 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备案
62.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备案
63. 对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64.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65.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6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67.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68.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69.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70.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71.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72.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73.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74.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75. 文博单位名录
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事项名称:
1. 审批核准信息
2. 资格预审公告
3. 招标公告
4. 中标候选人公示
5. 中标结果
6. 合同订立信息
7. 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8.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9.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10. 暂停、终止招标
11.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12. 招标公告
13. 资格预审公告
14.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15.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16. 采购文件
17.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18. 单一来源公示
19.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20. 中标、成交结果
21. 采购合同
22. 终止公告
23. 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24.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25.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26.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27. 土地出让计划
28.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29. 公告调整
30.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31. 供应结果
3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33. 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结果公示
34. 审批结果信息
35. 项目信息
36.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37.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38.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39.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40.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
事项名称:
1.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2.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3. 启动要件
4.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 房屋调查登记
6.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
7. 房屋征收决定
8. 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
9. 被征收房屋评估
10. 分户补偿情况
11. 产权调换房屋
12.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十一、户籍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1. 出生登记
2. 收养登记
3. 死亡注销
4. 服现役注销
5. 迁出、迁入登记
6. 姓名变更、更正
7. 性别变更、更正
8.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9. 暂住登记
10. 居住证申领
11. 居住证换、补领
12. 居住证签注
13.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14.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15. 居民身份证申领
16.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17.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18.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救灾生产领域
事项名称
1. 法律法规
2. 部门和地方规章
3. 其他政策文件
4. 标准
5.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6. 重要会议
7. 灾害信息员队伍
8. 预警信息
9. 救助审定信息
10.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11.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12.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3.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十三、就业领域
事项名称:
1.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 岗位信息发布
3. 求职信息登记
4. 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发布
5.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6. 失业登记
7. 就业登记
8. 《就业创业证》申领
9.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10.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2.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3.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十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
事项名称:
1. 征地管理政策
2. 拟征收土地告知
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4. 拟征地听证
5. 征地报批材料
6. 征地批准文件
7. 征收土地公告
8. 征地补偿登记
9.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11.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十五、社会保险领域
事项名称:
1.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2.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3. 参保单位注销
4. 职工参保登记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6.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7.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8.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9.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10.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11.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
12.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13.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14.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15.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17.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8.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19.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20.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21.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22. 遗属待遇申领
23. 病残津贴申领
24.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7.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
2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29.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0.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31.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32. 稳岗补贴申领
33.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34.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35. 社会保障卡申领
36.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37.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
38.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39.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40. 社会保障卡补换、换领、换发
41. 社会保障卡注销
十六、社会救助领域
事项名称:
1.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
3.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4. 特困人员认定
5.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6.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7.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8.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9.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10.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11.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1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3.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七、涉农补贴领域
事项名称:
1. 农机购置补贴
2. 耕地地力保护
3.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4.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十八、生态环境领域
事项名称:
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4. 行政处罚流程
5. 行政处罚决定
6. 行政强制流程
7. 行政强制决定
8. 行政命令
9. 行政奖励
10. 行政确认
11. 行政检查
12.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14.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十九、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事项名称:
1.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2. 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3. 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4. 对化妆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5. 对违反化妆品使用说明要求的处罚
6. 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7. 对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8. 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9.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10. 对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处罚
11. 对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12. 对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未经批准的处罚
13. 对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行为的处罚
14. 对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行为的处罚
15. 对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行为的处罚
16. 对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的处罚
17. 对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18.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19.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20.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21. 对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22.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23.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24.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2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26.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27. 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28. 对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及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29.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30.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31.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未按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32.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33. 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34.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35. 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36. 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37.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38.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39.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0.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41.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42.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的处罚
43.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44.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45.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的处罚
46. 对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47.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48.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9. 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50. 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51.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52.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53.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54.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55.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56.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并建立档案的处罚
57.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58.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59.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60. 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61. 对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6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63.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64. 对采取虚假、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65.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66.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67.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处罚
68.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69.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70. 对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注意事项的处罚
71. 对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含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72.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73.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74.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75.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76.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77.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78. 对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79.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80. 对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81.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82. 对采取虚假、欺骗手段获得药品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8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84.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85.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86.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87.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88.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的处罚
89.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90. 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含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处罚
91.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92.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中产品配方未按标准规定列出的处罚
9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94. 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的处罚
9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96.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97.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的处罚
98.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罚
99.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处罚
100.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101.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102.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103.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104.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105.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06. 对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107.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08.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109.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110.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111. 对明知从事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12. 对明知从事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13. 对明知从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14. 对明知从事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15. 对明知从事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16. 对明知从事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117.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18.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
119.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120.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21.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12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123. 对除《食品安全法》前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124. 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12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126.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127.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28.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129.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130.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13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132.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133.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134.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135.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13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137.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138.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139.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140.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141. 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含医疗机构制剂)
142. 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143.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144. 对乳制品生产环节、乳品进出口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145.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146.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监督检查
147.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消费的监督检查
148.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检查
14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150. 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
151. 餐饮服务监督管理
152.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153.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154.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155.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二十、市政服务领域
事项名称: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2.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二十一、税收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1. 税收法律法规
2. 税收规范性文件
3. 纳税人权利
4. 纳税人义务
5. 办税地图
6. 非正常户公告
7. 欠税公告
8.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9. 委托代征公告
二十二、卫生健康领域
事项名称:
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4.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5. 三孩及三孩以上再生育审批
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7.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外)
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十三、养老服务领域
事项名称:
1. 养老机构床位补贴
2. 老年人福利补贴(80岁以上高龄津贴)
3. 养老机构备案
4.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5.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事项名称:
1. 办事指南
2. 办理过程信息
3. 咨询监督
4.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5.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7.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8. 节能审查
9. 选址意见书
10. 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2.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6.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
17. 取水许可审批
1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20. 招标投标
21. 征收土地信息
22. 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23. 施工管理服务
24. 质量安全监督
25. 竣工验收审批(备案)
二十五、义务教育领域
事项名称:
1. 学生资助
2.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3.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管
4. 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管理监督
5.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中断义务教育学业审批
6.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7. 教师资格认定
8.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9.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0.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11. 对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12.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3.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14.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15. 对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16.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7.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18.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9.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20. 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21. 对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22.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23. 对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24. 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25.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26.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27. 教育法律
28. 规范性文件
29.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
30. 教育统计数据
31. 民办学校办学基本信息
32. 财务信息
33. 学校介绍
34. 招生政策
35. 招生计划
36. 招生范围
37. 招生结果
38. 学籍管理
39. 学生评优奖励
40. 优待政策
41. 教师公开招聘
42. 控辍保学
43. 学校体育评价
44. 学校美育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