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重新修订的《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从严治政,完善区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深入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始终秉承“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优良作风,推动各领域工作提档升级、争创一流,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受区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政策性和全局性的事项,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政府区长领导下,负责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区长外出学习、考察或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加大节能力度和考核,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防控金融风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签订的协议和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报区政府前应经过法律论证和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规章等,符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必须报区政府备案,由区司法局登记和审查,向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定期公布目录,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制定部门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后发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每 2 年进行一次定期清理;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责任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组织具体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程序,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要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合理、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对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区政府副区长代表区政府签署合同、协议等文件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事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其他事项须事先请示区长同意。
第三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相关机构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及时反馈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的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积极回应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保密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优化栏目设计,加强内容保障,突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为企业和公众构建“一站式”政务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关切。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宣布修改和废止违反上位法、行政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固定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市政府、区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区委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五)审议由区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委、区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区长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及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副区长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及分管工作中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和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六)听取区属各部门、各单位对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区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等事项。
(七)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和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报区长确定;提请区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确定。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内容质量、征求意见、沟通协调、运转程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确保议题成熟、利于会议决策。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副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类会议参会情况。
第五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到统一归口、分工办理、准确及时、安全保密、闭合循环。
第五十三条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等送达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在签收、登记后,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转请其他领导核批。公文传批原则上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排序进行,一般情况下不横传、不直送。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批办或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涉及机构编制、重大资金分配使用、重要政策制定出台、重大活动安排等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对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办理。对公开发布或印制下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股提出拟办意见,政府办主任负责研究解读文件,提出呈办意见,呈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示。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合法性审查工作,凡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备足支持性文件,并经本部门、本单位内设法制机构审查,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报告类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附合法性说明和相关政策依据;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和办理时限。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区政府审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提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并附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保密的应说明情况)、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及舆情应对方案等,同时对公文的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发。
第六十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区长会审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一般公文原则上应在区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紧急公文随到随办;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应在2个工作日内交办;对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紧急公文按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时限回复。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OA协同办公系统应用和管理,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强文件审核把关。凡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配套类、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区政府及各部门出台文件,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确保发文务实管用。
第六十四条 公文办结后,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以便查阅利用。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对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对区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查问责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确保区政府工作高效开展,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六十六条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政府议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要采用跟踪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汇报。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七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到假返回后及时销假或汇报情况,重要问题要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全国、自治区或全市会议,会议结束后,副区长须及时向区长汇报参会情况,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参会情况。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区长,重大事项向区长报告。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五条 遇有重大情况、重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28条配套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有关要求的执行落实,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搞特权。
第八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始终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工作。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年2月12日修订通过的《青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供稿:青山区人民政府
上传:刘珮瑶
审核: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