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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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74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28
文 号: 〔2020〕21号 公文时效: 有效

区属、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山区98

(此件公开发布)  

 

青山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2020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及时消除疫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20版)》《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青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应对、依法防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防群控,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山区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5 鼠疫疫情的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重大鼠疫疫情(级)、较大鼠疫疫情(级)、一般鼠疫疫情(级)、动物间鼠疫疫情(级)。

1.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区、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 重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级):

1)肺鼠疫病例在呼和浩特市或者包头市政府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在青山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3)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青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5.3 较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级):

(1)肺鼠疫病例在除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以外的盟市政府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在青山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3)在青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5.4 一般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鼠疫疫情(级):

1)距盟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周边25km范围内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

2)腺鼠疫在青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1.5.5 动物间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动物间鼠疫疫情(级):

1)从宿主动物或媒介蚤类中检出鼠疫菌;

2)宿主动物或媒介蚤类中核酸检测阳性,同时抗原检测阳性;

3)按照《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 16883—1997)》的规定,通过间接血凝试验查出阳性抗体,并达到动物鼠疫现疫流行的判定标准;

4)在疫源检索过程中,在非已知的鼠疫疫源地检出间接血凝试验抗体阳性血清。

2 组织机构

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鼠疫疫情时,青山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互联网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卫:按照鼠疫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监管和引导。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区政府办公室:传达区政府领导关于鼠疫疫情处置工作的要

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鼠疫应急处置的有关涉外事务。

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鼠疫控制工作发展规划;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向疫区提供用于紧急疫情处理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区教育局:对在校学生、教职工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区工信和科技局:协助提供疫情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做好鼠疫防控及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局:负责组织消除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市区河道以及建筑工地内的鼠害。

区农牧局:负责做好鼠疫疫区家畜的动物鼠疫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农区采取灭鼠措施,降低鼠密度。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防治知识宣传、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鼠疫事件发生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导旅游团队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疫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做好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草原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游客的鼠疫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和普及鼠疫防控“三不三报”,切实提高以上人群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1 监测体系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国鼠疫监测方案》的要求,制定《全区鼠疫监测方案》并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1.2 监测经费保障

青山区人民政府负责鼠疫疫情监测所必要的经费。

3.2 鼠疫预警发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分型、预警级别、警示事件、应采取的措施、起始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2.1 预警发布单位

按照国家、自治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鼠疫疫情预警的分级,及时发布和调整预警信息。级预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级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2.2 预警分级

级预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重大鼠疫疫情(级)时启动级预警。

级预警:发生较大鼠疫疫情(级)时启动级预警。

级预警:发生一般鼠疫疫情(级)时启动级预警。

级预警:发生动物鼠疫疫情(级)时启动级预警。

3.2.3 发布对象

级预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级预警:

1)向疫情发生地所辖旗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2)向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

3)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向疫情发生地所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布;

4)向盟市间联防组织和毗邻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

5)向社会公众发布;

6)同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4.3 动物鼠疫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4.3.1 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鼠疫菌株复判与鉴定,根据情况可以授权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鼠疫防治专业机构)承担辖区内核酸阳性标本及血清阳性标本的复判。

4.3.2 动物间疫情的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到动物鼠疫发生后,须在6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应急处理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动物间鼠疫疫情(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1.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级预警。区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2.2 全力救治患者。坚持就近、就地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按照《鼠疫诊疗方案》开展救治,提高收治率,降低病死率。

5.2.3加强医院感染防控。医疗机构要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预防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规范预检分诊,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区(病房)的院感控制。对鼠疫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鼠疫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5.2.4 及时开展疫点疫区处理。严格按照《人间鼠疫疫区处

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进行疫点疫区处理。原则上以鼠疫患者、疑似患者或鼠疫尸体所在住所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划定为隔离圈,如一个庭院、一栋房子等。患者(或尸体)发生在城镇社区时,可将其中一栋楼房或患者(或尸体)所在的一个独立单元划定为隔离圈。病患转运后,开展对隔离圈的消毒处置等工作,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指导。

5.2.5 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鼠疫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应当按照《鼠疫病例个案调查表》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登记,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报告报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防治专业机构);开展传染源的追溯调查。

5.2.6 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发热、咳嗽、咳血、淋巴结肿大等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或感染者末次接触后9天。

5.2.7 预防性投药。对于鼠疫患者的直接接触者、被疫区跳蚤叮咬者、接触染疫动物分泌物和血液者以及实验室操作发生失误时,可进行鼠疫预防性治疗。

5.2.8 全面管控野生动物。除疫病研究、疫情防控等维护公共安全需要外,一律禁止野生动物猎捕活动,加强野外巡护看守工作。从严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做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的隔离、清洁、卫生消毒、监测检疫和疫病防范等工作,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和人的接触途径。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扎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5.2.9 加强社区(村)管控。发挥社区(村)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以下综合性防控措施:

1)组织动员。社区(村)要建立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体系,以街镇和社区(村)干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为主,鼓励居民和志愿者参与,组成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实施网格化、地毯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社区(村)、居民小区、家庭实行全覆盖,落实防控措施。

2)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鼠疫防控知识宣传,重点宣传三不三报,使群众充分了解鼠疫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出行(尤其是野外),避免接触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

3)信息告知。向公众发布就诊信息,出现咳嗽、胸痛、高热、淋巴结肿大(疼痛)等症状的患者到发热门诊就诊,疑似鼠疫病人到定点医院就诊。

4)环境卫生治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社区(村)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制,对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鼠、蚤等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及时组织开展全面

的病媒生物防制与消杀,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5)物资准备。社区(村)和家庭备置必需的防控物品和物资,如灭鼠灭蚤药、体温计、消毒用品等。

5.2.10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级预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的疫情防控指挥部,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三项报告”制度。

5.3.2 依法进行疫区封锁。对划定为疫区的街道和社区等可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

5.3.3 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1)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火车、汽车、飞机、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因地制宜进行通风、消毒,严格落实旅客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设立留验站,配备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鼠疫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做好公路卡点车辆和人员的卫生检疫,防范疫情输入和输出。

2)减少公众聚集活动。加强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管理,

取消或延期各类大型活动,对文化旅游设施实行闭馆或停止开放,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落实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提醒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5.3.4 加强摸排和管控重点人群。切实防止鼠疫疫情的输入和扩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综合手段,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挨门逐户全面排查,确保排查地域全覆盖、无死角,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对10天内有疫点及周边地区旅行史,或到过动物鼠疫疫点的居民,要追踪到人、登记造册、上门观察,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3.5 加强重点单位、场所疫情防控。医院、企业、学校、车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严格通风、消毒和健康监测,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

5.3.6 加强监督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要组织疾控、监督机构深入重点单位和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加强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帮助相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疫情管理制度,指导开展灭鼠灭蚤、消毒等工作。

5.3.7 强化物资保障。全面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救治器械、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动态掌握物资需求和生产、流通、库存运输及资源保障,组织各类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做好生产保障;做好应急运输力和通行保障,确保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顺畅;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服从国务院应对鼠疫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调度,优先满足防控一线(含口岸防控一线)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防控物资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5.3.8 强化费用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鼠疫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5.3.9 强化疫情报告。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对缓报、瞒报、漏报的要严肃追责。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解疑释惑,澄清不实传言,消除不必要的恐慌情绪。

5.3.10 全力救治患者。就近、就地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患者用负压救护车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救治,把全区的专家集中起来实行一人一案一班,有效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同时,组建一线专家组,直接参与疫情处置和患者救治,必要时请地专家支援。组建备用专家组,加强培训,随时准备参加疫情防控。根据疫情进展,在定点医院的基础上,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多家医疗机构作为后备医院,做好接诊患者的准备。关心医务人员,实行最严格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关心和保护好医务人员健康安全,做到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人员待遇保障三到位

5.3.11 其他措施。同时按照5.1.25.2.9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处置等工作。

5.4 重大鼠疫疫情(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5.4.1 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重大疫情(级)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启动疫情零报告、病情日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告三项报告制度。

5.4.2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向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5.1.95.2.25.3.10条款做好动物鼠疫防控、院感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预防性投药、野生动物管控、疫点划分等工作。

5.5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应急处理应采取的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加强患者转院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十二不准措施,坚决杜绝鼠疫患者远距离转移,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具体情形如下:

1)不准有发热(病史)和/或淋巴结肿胀(疼痛)的就诊患者随便离院;

2)不准有不明原因发热、急起高热、白细胞剧增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3)不准有不明原因急性淋巴结炎、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4)不准有不明原因重度毒血症、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5)不准有不明原因咳嗽、胸痛、咳痰带血、咯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6)不准有不明原因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7)不准有不明原因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综合征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8)不准有不明原因皮肤剧痛性红色丘疹,形成血性水疱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9)不准有不明原因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浑浊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0)不准有发病前10天到过动物鼠疫流行区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1)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来自鼠疫疫区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且未解除隔离的患者转院及出院;

12)不准有发病前10天内接触过具有1员会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级)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级)和动物间鼠疫疫情(级)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予以确认。

7.1.2 鼠疫疫情发生在城镇、交通要道、人口稠密地区、旅游景区以及大型基础建设项目范围内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做出确认应急响应等级的同时,可报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响应等级是否升级的确认。

7.2 鼠疫应急响应的终止

人间鼠疫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在区发现疫鼠、疫蚤时,处理范围应以疫点为中心,进行彻底灭蚤灭鼠,将预警作为前置条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市级专业机构验收后达到无鼠、无洞、无蚤的标准。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级)、较大鼠疫疫情(级)、一般鼠疫疫情(级)、动物间鼠疫疫情(级)终止分别由自治区、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重大鼠疫疫情(级)、较大鼠疫疫情(级)、一般鼠疫疫情(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不断扩大监测范围,积极开展动物间鼠疫监测工作。开展鼠疫核酸检测等新技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门、急诊及发热门诊的管理,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发挥人间鼠疫监测的“哨点”作用,加强发热患者排查和报告,提高医务人员识别鼠疫患者的意识和能力。

8.3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

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的要求,规范鼠疫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专业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防和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强化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技术储备,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鼠疫应

急演练,以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4 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鼠疫疫情的应急准备,提高救治能力。鼠疫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开展鼠疫病原快速筛查的能力,完善临床救治应对机制,规范院内感染防护流程,改造和建设负压病房和负压实验室员会组织制定,并根据鼠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执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青山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青卫健发〔2020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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