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二).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21〕167号)
(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包人社办发〔2025〕5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数据质量的通知》(内就服办字〔2023〕19号)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范围
凡在本市创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三)贷款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办理要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
4.人员类别证件如(就业创业证、退伍证、大学毕业证等);
5.房屋抵押必须为有房本无贷款的房屋,住宅房屋40平米以上,底店平米不限(商场内商铺不允许抵押)。
(五)注意事项
1.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提交退休申请暂不办理);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未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就业(国有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注意:离退休不满两年,可按照离退休的实际月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注:经办银行审核)
3.个人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注销营业执照的,自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财政不予贴息,再次注册营业执照的可按新营业执照重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个人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如遇:借款人提前退休、身份发生改变、借款人死亡等情况,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贴息。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请范围
1.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计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为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办理要件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公司财务报表;
4.企业法人身份证;
5.企业与前1年内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凭证等资料证明;
6.房屋抵押必须为有房本无贷款的房屋,住宅房屋40平米以上,底店平米不限(商场内商铺不允许抵押)。
(五)注意事项
1.贷款存续期间小微企业新增人员发生变化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申贷比例时停止贴息;经整改或者新招用人员符合政策申贷比例时,可从符合之日起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政策。
2.企业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注销营业执照的,自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财政不予贴息。
电话:0472-3616084
地址:包头市青山区市民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厅D座2楼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