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辖区化妆品企业规范经营,青山市监特整理出化妆品经营“明白卡”,请广大企业参考相关事项,合法合规经营,我们共同努力,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进货查验记录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购进化妆品应索取供货企业相关合法性佐证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索证内容如下:
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4.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5.化妆品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6.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内容如不能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复印件,但是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化妆品经营企业在进货查验时应做到:
1.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规格)、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台账记录(例)
2.保存购货凭证:务必将每次进货的化妆品查验记录和相关的发货单及发票等凭证留存并妥善保管。
3.定期归档整理:台账和凭证需保存至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至少保存2年。
化妆品标签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全成分;
6.净含量;
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2.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经营企业所销售的化妆品均应符合上述标识标签要求,同时经营企业在购进验收时也应对照以上要求对所购进的化妆品进行查验。
化妆品销售注意
1.严禁自行配置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严禁自制化妆品。在经营场所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2.产品效期管理: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管理,定期查看经营场所内产品的使用期限,不得使用或销售过期产品、变质产品。当经营场所内出现过期或变质产品时,应及时存放至单独的设立的“不合格品区”,并标识出“不合格产品,勿动”等警示语,再及时处理。
3.免赠适用:免费试用、赠予、兑换必须按照化妆品经营者的要求进行管理
产品销售记录
1.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检查制度内容是否已建立完善;
2.建立销售记录台账 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化妆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销售台账记录(例)
3.执行落实:检查销售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登记好客户信息及产品信息,为后续开展产品召回提供资料,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
4.定期归档整理:整理销售记录台账,并保存到产品有效期后1年,产品有效期不足1年的保存2年。
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
配合召回:接到消费者的不良反应投诉时,应及时记录消费者的联系信息、不良反应情况等,反馈给注册人备案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如需召回产品应并配合召回工作,经营者可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召回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