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5SP16477的检验报告,经抽检检验,发现包头市青山区家和便民市场安海英蔬菜店经营的鲜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包头市青山区家和便民市场安海英蔬菜店在进货时履行了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出进货来源,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