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公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学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三人三责制度记录不规范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包头市卫生学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及三人三责制度记录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卫生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且三人三责制度记录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进货查验关键环节,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崇崇幼儿园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包头市青山区崇崇幼儿园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30日,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包头市青山区崇崇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同时发现该校食堂冷藏食品未打膜加盖、未张贴标识标签、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不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查处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例,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机电技师学院)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6日,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129号的内蒙古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工学校(内蒙古机电技师学院)学校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构成涉嫌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通过查处,督促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在校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
供稿: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综合股
上传:冯宇晨
审核: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