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有关单位、街道、镇:
为进一步明确镇和街道职责定位,厘清区级职能部门与街道、镇的职责边界,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规范“属地管理”责任,提高基层治理效能,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43号)文件精神,结合青山区实际,制定《青山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7日印发的《中共青山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山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青机编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青山区委编办联系人:苏佳伟 3616427
青山区司法局联系人:张永胜 3616737
青山区政数局联系人:孟幻辰 3616020
青山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管理办法
(试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坚持抓基层的鲜明导向”部署安排,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区级职能部门与街道、镇的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及《中共青山区委员会、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党发〔202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是指区级职能部门将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外)委托或交由镇和街道承担的,应在充分听取镇和街道意见的基础上,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如有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镇和街道承担的,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条 镇和街道职责准入按照依法依规、权责对等、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展开。
第三条 建立青山区镇和街道职责准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为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区委编办负责统一受理申请,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区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做好权责清单衔接和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治理需要提出意见,区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经费保障提出意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的人员划拨等事项提出意见。
第四条 镇和街道职责准入程序
(一)申请。区级职能部门作为申请主体,对确需由镇和街道承担的行政事务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应书面征求镇和街道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经协商一致后,由职能部门向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镇(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见附件)。申请中应明确委托或交由镇和街道承担行政事项的名称、申请准入理由、职责边界以及委托或交由镇和街道承担行政事项后的运行机制、权责内容及法律依据、办事流程、征求镇和街道意见情况、工作目标、人员安排、划拨工作经费及保障措施、工作时限等内容。
(二)审核。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同步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工作内容、法定依据、责任分工、协商意见、保障措施等内容。审核申请事项时,应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审核完成后,将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可听取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准入。针对阶段性、临时性等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事项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的事项,应立即停止,并限期报批。
(四)退出。职责准入事项已完成或由于工作任务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镇和街道承担的,区级职能部门或镇和街道应参照职责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并书面告知相关各部门。
(五)动态调整。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镇和街道职责事项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或权责清单。对已列入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清单以及权责清单的事项,镇和街道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条 经批准的职责准入事项区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镇和街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技术力量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区级职能部门未经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等名义,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镇和街道承担。同时,区级职能部门委托或交由镇和街道承担行政事务的,要充分兼顾其承接能力,尊重镇和街道意见,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镇和街道承担,不得要求镇和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不宜纳入街镇职责准入事项。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宜,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依纪查处和纠正。
第八条 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包头市青山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镇(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
| 附件: | ||
| 镇(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 | ||
| 申请单位 (盖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申请准入事项名称 | ||
| 申请准入理由 | ||
| 职责边界及运行机制 | ||
| 权责内容及法律依据 | ||
| 办事流程 | ||
| 征求镇和街道 意见情况 |
(需同步提供街镇反馈意见复印件) | |
| 工作目标 | ||
| 人员安排 | ||
| 划拨工作经费 及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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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限 | 阶段性£ |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 常规性£ | 长期 | |
| 区委编办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 区司法局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 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 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及相关单位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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