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
发布时间:2025-10-31 14:57
来源: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分钟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以立法形式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全链条管理。共七章47条,《条例》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禁止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内容。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过渡期通行号牌,并实施5年的过渡期管理。

相关附件
字体

手机扫一扫

打印
保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