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 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公开)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机关机构职能设置、股室职能划分、人员分工等相关信息公开。 | ||
| 领导简介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领导姓名、职务、简介、分工等信息 | |||||||||||||
| 机构职能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 |||||||||||||
| 内设机构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 |||||||||||||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62 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各股室 |
办公室主要负责局内已审签备案的公文收发信息,政策解读相关文件由负责起草文件的业务股室负责提供。 | ||
| 政策解读 | 与我区医疗保障有关的重大政策、规范性文件、社会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
| 通知公告 | 以青山区医疗保障局名义制发的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包括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信息。 | |||||||||||||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部门权责清单,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等信息。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组织各股室按照法律、法规的机构职能调整以及包头市、青山区行政权力下放等情况,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并对外公布 | ||
| 财政预决算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决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行政 法规 |
预、决算批复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编制预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 |||
| 重大决策 预公开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及反馈事项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各股室 |
决策草案起草股室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
| 政府信息 公开年度 报告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负责公文、财务、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 | |||
| 依申请公开 | 青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 |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而需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 | 行政 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 法定 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及时更新发布 | |||
青山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2-28 17:42
来源:青山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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