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青山区2026年度原定拟纳入的《“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因《生态环境法典》立法新规,区级不再单独编制,经全区事项摸排、各单位意见征集,全年暂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政策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工作实际,及时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