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放管服、煤炭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工作、知识产权保护、黄河保护治理等内容的专项清理。经对各单位的清理建议汇总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审议意见。共梳理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建议废止的12件,宣布失效的7件。清理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依据
主要是《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
二、清理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区本级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会同区属各部门清理并公布。
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适用原则:
(一)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
三、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三)内容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过程
(一)执行部门、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区司法局审查
区属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全面梳理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清理标准和要求提出清理意见,填表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汇总清理意见,对照《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府办发〔2021〕23号)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严格核查清理范围,审查清理建议和理由。
二是征求意见情况阶段
区司法局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10家相关单位点对点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三是合法性审查阶段
区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制定程序合法,起草单位主体适格,符合起草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等不存在相抵触情形。
五、主要内容
(一)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废止,主要包括:
1.因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废止的文件7件,分别是《关于印发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进一步推进街道镇消防网络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山区“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青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青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青山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2.因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废止文件2件,分别是《关于印发青山区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青山区企业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4.因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废止文件3件,分别是《关于印发青山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责任状考核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主要包括:
1.名称冠以“暂行”的规范性文件,且已施行满2年宣布失效的文件6件,分别是《关于印发青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物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山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山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已过有效期宣布失效的文件1件,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六、清理结果应用
(一)清理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社会公布。对于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未列入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