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山区“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0 09:26
来源:青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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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青山区“门前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青府办发〔202035),现将“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目的是什么?  

推行实施“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解决道路沿线两侧市容环境秩序问题,更高效的开展创城整改提升工作二是为了完善城市市容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辖区市容环境质量有效提升的具体举措;三是切实增强沿街各部门、单位和商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开展“门前后三包”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切实营造整洁有序、和谐宜居的市容环境。

二、制定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委员会条例》、包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实施“门前屋后三包”工作。

三、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简单介绍

“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共分为指导思想、具体内容、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四大块内容。第一块指导思想总述开展“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意义及目标;第二块具体内容介绍“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责任区的划定,内含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设施完好三部分具体内容;第三块职责分工划定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管委会青山区工信青山区教育局青山区民政局青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山区商务局青山区卫员会、青山区应急管理青山区金融工作公室、青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分局各街道()、青山公安分局青山交管大队负责检查督促的沿街单位、企业、商户范围;第四块工作要求概述此项工作开展的牵头部门、督查部门及工作任务、时间节点等。

三、责任部门对落实“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怎样进行监督?  

根据《青山区“门前后三包”责任制实施方案》工作安排,青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制定《门前后三包责任书》,并发放给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部门结合实施方案中第二项的职责分工,2021115前完成发放及签订负责检查督促部门的门前后三包责任书》工作。同时,对沿街部门、单位和商铺经营者的环境秩序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不到位要认真进行教育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对拒不履行“门前后三包”责任制的,由青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形成高压管控态势青山区政府办公室青山区卫员会责任部门落实“门前后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四、“门前屋后三包”处罚事项及额度范围是多少?  

依据《包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1、违反“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涂写、刻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定时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及时扫雪除冰;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劳务交易活动应当在劳动力市场进行,禁止在路口和道路两侧从事装修、运输等劳务交易活动”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违反“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吊挂物品。”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5、违反“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道路上乱张贴、涂写、刻画。”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6、违反“按照规划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广告牌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违反“店招牌匾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店招牌变、户外广告等断亮残损的,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8、违反“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牌匾,应当符合牌匾设置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违反“牌匾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带有照明和显亮功能的,应当保持设施功能完好。”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更换;逾期不修复、更换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0、违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规定的,责令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违反“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或者路面,不得在店外加工食品等物品、放置饮水锅炉。”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违反“禁止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广场堆燃旺火。”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树木或者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违反“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或者其他临街空地举办展览、促销、文化、体育、庆典和公益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规定的,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4、违反“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

15、违反“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6、违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的。攀、折、钉、拴树木的。”规定的,责令自行清除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7、违反“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或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的。”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8、违反“在城市道路范围设置隔离护栏、隔离桩、墩,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交通安全管理设施除外)。”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违反“将未经隔油池分离的餐饮污(废)水或者未经沉淀池(井)沉淀的施工降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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