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包头市周边区域选址建设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二〇二厂)与包头市政府以中核北方公司为依托,建设核产业科技创新园。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建设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的部分核设施厂房已达到或接近使用寿命,面临退役。并且,公司有建厂初期至2012年产生的各类放射性废物填埋坑,约存有四万立方放射性废物,其中极低放废物约三万立方米。公司目前暂存的废物(不含历史填埋坑中废物)约2000立方米,每年将会增加300立方米极低放废物。低放固体废物贮存不利于城市周边长远建设发展,并且伴随包头市稀土产业快速发展,各稀土企业产生的低放射性稀土废渣也需要得到贮存和合理处置。
为从根本上解决低放固体废物处置问题,极低放填埋场建设应根据《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填埋处置》(GB/T28178-2011)标准进行设计与建设,且在建设前需开展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选址需符合地方规划,且应避开湿地和低洼汇水处、石灰溶洞发育地带、废矿塌陷区、多滑坡或泥石流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或软土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将明确极低放填埋场的接收标准,环评报告需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评审并取得批复。因此,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包头市周边区域及选址建设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议,在取得选址和环评批复后建设,是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
二、采取措施
前期,我区与代表就建议具体内容进行多次交流和沟通,选址建设的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需处置现储存的4.2万立方米低放固废及每年将会增加的300立方米极低放废物。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需用地500亩。
我区组织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青山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就第283号《关于在包头市周边区域及选址建设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建议》进行了研究讨论,按照国家极低放填埋场选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四十条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结合目前青山区及周边区域在土地利用方面、地质方面、人口、外部事物、环境等方面无可选地块,建议选址建设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在包头市其他地块选址。
另外,我区就包头市周边区域选址建设低放废物处置场有无相关倾斜政策和要求的问题,向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咨询,均表示目前没有相关倾斜政策,务必依法选址建设低放废物处置场。
三、取得成果
目前,青山区固危废企业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共有108家,固危废全部实现闭环全覆盖管理。青山区辖区内没有固危废处置企业,固危废处置全部委托我区辖区周边或市区以外具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处置率达到100%。中核北方位于我区辖区内,我区全力配合协调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环评审批方面给予中核北方技术指导和支持,协助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中核北方及时解决在包头市周边区域选址建设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问题,使暂存在中核北方内约4.2万立方米低放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处置。
四、举一反三
一是危险废物申报及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各项需填报的工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及联单制度。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工作及上年度《年报申报》工作。
二是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青山区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资质的企业共6家(均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均为废旧铅蓄电池(危废代码:HW49)收集企业。截至目前,正常经营的有4家企业,停产2家。
三是辖区内一般工业固废生产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备案,目前10家(产废量较大)一般固废产生单位,完成了“固废年报”。截至2022年底,共产生固废102万余吨,均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利用率达到99%以上。
签 发 人:白云喜
承办部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承 办 人:刘 彤
电 话:3616330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