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9 11:07
来源: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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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大队、指挥中心:

为创新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现制定了《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

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分类分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条 信用主体应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公开向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监督检查、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和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培训等信息。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公示等,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归集,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股室(以下简称实施股室)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采集、报送、公示、修复,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法诉求应于采纳。

第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实施股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实施股室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子受理。

第十条 实施股室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信用分类按照信用主体所属行业(领域)分为非煤矿山和工贸类、危化类、安全评价机构类等。

第十二条 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一级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三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4.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成对象。

(二)二级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一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成对象。

(三)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纳入三级信用主体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一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四级信用主体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3.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危化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7.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8.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9.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虽已开展但未执行有关规定,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符合纳入四级信用主体管理的,须由记录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三条 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分级由记录部门自行组织并建立台账,切实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及时共享至亳州市信用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信用分级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对一级信用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二级信用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三级、四级信用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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