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常住人员,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6类人员。(注: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城镇常住指国家统计局城镇区划居住6个月以上)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4.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5.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办理地点
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按需分别提供材料,到社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通过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材料。
三、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内人社办发〔202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