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17 09:39
来源:青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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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各相关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指示,现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符合当地环保政策,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缴纳2023年度失业保险费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返还(申报方式

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单位,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材料。

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失业保险股联系电话:0472-3616078       0472-3616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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