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各相关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指示,现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未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符合当地环保政策,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缴纳2023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三、返还(申报)方式
在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前提下,继续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单位,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材料。
四、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股联系电话:0472-3616078 0472-3616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