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域确定的。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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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是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是根据各级行政区域确定的。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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