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2024年度全区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此项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由各旗县区依据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信息,按照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进行调查。现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果已通过国家最终核查确认。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1.耕地。全区耕地2211.76公顷(33176.44亩)。其中,水浇地506.60公顷(7598.99亩),占22.9%;旱地1705.16公顷(25577.45亩),占77.1%。
2.园地。全区园地59.29公顷(889.38亩)。其中,果园58.09公顷(871.33亩),占97.97%;其他园地1.2公顷(18.05亩),占2.03%。
3.林地。全区林地8175.83公顷(122637.50亩)。其中,乔木林地386.87公顷(5803.02亩),占4.73%;灌木林地5273.95公顷(79109.33亩),占64.51%;其他林地2515.01公顷(37725.15亩),占30.76%。
4.草地。全区草地6261.69公顷(93925.30亩)。其中,天然牧草地3990.05公顷(59850.70亩),占63.72%;人工牧草地22.53公顷(337.95亩),占0.36%;其他草地2249.11公顷(33736.65亩),占35.92%。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505.93公顷(127588.88亩)。其中,城市用地5198.07公顷(77971.01亩),占61.11%;建制镇用地321.94公顷(4829.17亩),占3.78%;村庄用地1804.96公顷(27074.41亩),占21.22%;采矿用地874.90公顷(13123.42亩),占10.29%;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306.06公顷(4590.87亩),占3.60%。
7.交通运输用地。全区交通运输用地1096.17公顷(16442.59亩)。其中,铁路用地58.32公顷(874.79亩),占5.32%;公路用地701.79公顷(10526.92亩),占64.02%;农村道路336.06公顷(5040.88亩),占30.66%。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全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22.01公顷(4830.21亩)。其中,河流水面23.39公顷(350.93亩),占7.27%;水库水面40.87公顷(613.12亩),占12.69%;坑塘水面69.71公顷(1045.61亩),占21.65%;沟渠117.98公顷(1769.70亩),占36.64%;水工建筑用地70.06公顷(1050.85亩),占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