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青市监办〔2024〕3号
局机关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现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内市监知保规〔20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包头市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二、评价期
2023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
三、评价等级
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其信用等级分别对应D、E级。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由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决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设立、运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等基础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等基础信息。
(二)守信信息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1.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资格,被依法撤销、吊销的;2.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3.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4.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5.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6.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
四、信用评价程序
(一)信息采集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息采集分为基础信息采集、守信信息采集和不良信息采集。基础信息、守信信息由代理机构主动申报至各旗县区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不良信息由各旗县区局和市局采集。
(二)审核评价
各旗县区局收集本辖区代理机构信息后,对基础信息、守信信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局,市局进行复审后,结合采集到的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三)结果公示
评价结束后,市局将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修复申请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因不良信息等被评价为“C”级及以下等级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五)结果运用
对于“A”级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项目申请、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评奖、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优先受理和审核等方面倾斜。
对于“B”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对于“C”级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项目申请、政策资金支持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对于“D”“E”级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旗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
五、有关要求
各代理机构要真实、详尽、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务于11月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各旗县区局。各旗县区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摸清各自辖区内代理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做好信用等级评价初审工作,于11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