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
序号 | 青山区行业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及保留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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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卫健委 | 独生子女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及一次性扶助 | 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口发[2006]13号),奖励扶助确认程序,本人申报,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2.《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70号),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符合扶助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该出具该证,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出具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卫健委 | 街镇、社区(村) | 旗县卫健部门 | |
2 | 区卫健委 | 现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及一次性扶助金 | 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口发[2006]13号),确认条件中规定: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2.《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70号)。确认条件中规定: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卫健委 | 街镇、社区(村) | 旗县卫健部门 | |
3 | 区卫健委 | 《二孩准生证》证明 | 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口发[2006]13号),奖励扶助确认程序,本人申报,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出生子女及现存子女情况、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卫健委 | 镇、村 | 旗县卫健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