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青山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8日前将书面建议反馈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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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青山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日
青山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包头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包头市学校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和辅助学习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 青山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区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且互相配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区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委、应急管理、消防、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或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对在校学生所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向市场监管、卫健委、消防、住建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校外托管机构违法经营案件的跟踪调查;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教育培训行为进行监管,严禁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教育培训;强化学校对被托管中小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工作,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每年对已备案校外托管机构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
(三)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休息场所进行监管,对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消毒措施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对校外托管机构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管;并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机构及时抢救受危害的学生。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配合公安派出所及教育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了解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外托管机构秩序,侵害工作人员、托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校外托管机构处理突发事件;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知识、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油烟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
(八)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完善校外托管机构联动机制、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事件的防控力度;协助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已有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通报教育部门,并督促无证无照校外托管机构到监管部门许可(备案)。
第五条 鼓励以校外托管机构为单位,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校外托管机构各项安全巡查制度。家长委员会选派成员家长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中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许可(备案)管理,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供餐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小餐饮备案卡》),方可经营。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一)摸底调查及信息采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摸底调查,采集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信息,并将结果通报市场监管、卫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消防)等部门。采集的信息包括:
1.托管班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
2.托管班经营面积、厨房面积、招生人数。
3.托管班开办时间、从业人员数量。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患有精神疾患、吸毒史的人员、有其他犯罪记录的人员、单身男性以外的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在校教职工不得申请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2.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原则上要在三层以下设置,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班。
3.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4.配备管道燃气,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尽量避免使用罐装燃气。
5.建立食品、卫生、人身、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各类安全应急预案;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10的比例配备。
6.供餐食品安全要求:
(1)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分开独立设置。厨房面积与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不小于5㎡;
(2)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食品原材料能够按照要求索证索票、按要求贮存;
(4)不提供冷荤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生食水产品,菜品能做到烧熟煮透;
(5)餐饮具做到按照要求清洗、消毒;
(6)实行分餐制供餐;
(7)每餐按要求留样;
(8)对已许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
7.校外托管机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托管学生人均室内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3(4?)平方米(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计算),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严格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居住制度,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
9.毛巾要做到每人一条,有标识。
10.住宿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
11.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三)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要求
1.校外托管机构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校外托管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内容。
2.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要求,如实提供许可(备案)信息、材料。
3.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许可(备案)程序,为校外托管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备案)。将许可(备案)结果予以公示,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后将校外托管机构许可(备案)情况反馈给教育部门。
4.在每学期开学前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周边备案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时间自行设定。服务内容为提供就餐和相应休息、活动场所,不得开展辅助学习以外的教育培训活动,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各类应急预案,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传染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一)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之间,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身心不受到伤害。出现突发事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五)校外托管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如必须使用学生接送车的,必须按照《包头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3〕112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食品安全:
(一)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部门规章要求;
(二)食品经营条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校外托管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内容;
(三)配餐要合理,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学生休息场所卫生安全: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洗涤用具、床上用品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毛巾、拖鞋等用品每日清洗、消毒;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每周至少清洗更换1次;每日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三)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图书等进行紫外线杀菌,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有消毒记录;室内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和安全管理:
(一)定期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有效使用;
(二)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坏损毁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三)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定期进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保障居民居住环境:
(一)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学生在托管班及周边喧闹,避免噪声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二)排放油烟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出现油烟扰民情形;
(三)不得随意倾倒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包头市市容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前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组织教育、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管理、消防、城管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场所进行联合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经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供稿人:秦娜,发布人:张永胜,审核人:焦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