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更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保持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按照自然资源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此项工作以2021年12月31日为时点,按照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开展,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国家最终核查确认。现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1.耕地。全区耕地2315.57公顷(34733.55亩)。其中,水浇地457.56公顷(6863.4亩),占19.76%;旱地1858.01公顷(27870.15亩),占80.24%。
2.园地。全区园地60.95公顷(914.25亩)。其中,果园59.82公顷(897.3亩),占98.15%;其他园地1.13公顷(16.95亩),占1.85%。
3.林地。全区林地8112.7公顷(121690.5亩)。其中,乔木林地357.99公顷(5369.85亩),占4.41%;灌木林地5289.03公顷(79335.45亩),占65.19%;其他林地2465.68公顷(36985.2亩),占30.39%。
4.草地。全区草地6390.4公顷(95856亩)。其中,天然牧草地4031.33公顷(60469.95亩),占63.08%;人工牧草地22.53公顷(337.95亩),占0.35%;其他草地2336.54公顷(35048.1亩),占36.56%。
5.湿地。全区湿地均为内陆滩涂0.26公顷(3.9亩)。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408.46公顷(126126.9亩)。其中,城市用地5100.24公顷(76503.6亩),占60.66%;建制镇用地234.84公顷(3522.6亩),占2.79%;村庄用地1794.4公顷(26916亩),占21.34%;采矿用地980.21公顷(14703.15亩),占11.66%;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98.77公顷(4481.55亩),占3.55%。
7.交通运输用地。全区交通运输用地1020.79公顷(15311.85亩)。其中,铁路用地58.28公顷(874.2亩),占5.71%;公路用地651.98公顷(9779.7亩),占63.87%;农村道路310.53公顷(4657.95亩),占30.42%。
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全市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03.50公顷(4552.50亩)。其中,河流水面23.44公顷(351.6亩),占7.72%;坑塘水面49.39公顷(740.85亩),占16.27%;沟渠119.45公顷(1791.75亩),占39.36%;水工建筑用地70.34公顷(1055.1亩),占23.18%。